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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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87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22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