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四)
四、报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1 计划基建管理统计报表
1.1 海事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海计建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不定期报表,要求在计划下达后的月后2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要求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填报,原则上一个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项目填写一张表。
4. 本表中的“金额”指标一律以万元为单位,不取小数。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单位名称: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单位的名称,各单位要填报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全称,不要填简称,也不要随意更改。
2.项目名称: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名称,一般填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正式名称,不要填简称,也不要随意更改。部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名称必须与部投资计划保持一致。
3.建设地址:指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地点。建设地址应填××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区、市、旗)。
建设地址代码为六位数字,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市、州、盟);第五、六位表示县(区、市、旗)。建设地址代码须与建设地址匹配,以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为准(http://www.stats.gov.cn/tjbz/)。
4.登记注册类型: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依据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基层统计单位填报达到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标准的所有登记注册类型企业的建设项目。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由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企业填报。现有单位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确定;新建项目,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按登记注册类型填报,未登记的,按投资者的登记注册类型或有关文件的规定填报(见附录二)。
5.交通行业:交通行业类别是按交通建设项目及企事业单位的性质来划分。按《交通行业分类》中规定的最后一级分类填写(见附录三)。
6.隶属关系:按建设单位或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主管上级机关确定的。制度规定基层填报单位的隶属关系有五种: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盟、省辖市)、县(旗、县级市)和其它。
7.建设性质:根据整个建设项目情况填写。
(1)新建:一般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或独立工程。有的单位或独立工程原有的基础很小,经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企、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
(2)扩建:是指在厂内或其它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独立的生产线的企、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也作为扩建。
(3)改建和技术改造: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没有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总厂之下的分厂等,则该企、事业单位应作为改建。
(4)单纯建造生活设施:指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的企、事业及行政单位。
(5)迁建:是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或由于城市环保和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是维持原来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6)恢复:是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恢复建设的单位。不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都按恢复项目统计。尚未建成投产的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而损坏重建的,仍按原有建设性质划分。
(7)单纯购置:是指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和单纯购置房屋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有些单位当年虽然只从事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中规定有建筑安装活动,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不得作为单纯购置统计。
8.建设阶段:指建设项目报告期工程进展所处的阶段。
(1)筹建:指在年内永久性工程尚未正式开工,只是进行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场地平整等为建设做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筹建项目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建设规模和性质划分建设性质。
(2)本年正式施工:指本年内正式进行建筑或安装活动的建设项目。包括本年新开工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本年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以及本年和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正式恢复施工的项目,仍为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不包括以前年度已报全部建成投产,本年尚有遗留工程进行收尾的项目,以及已批准全部停缓建,但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进行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的项目。
(3)本年收尾:指以前年度已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但有遗留工程尚未竣工,在本年内进行收尾工程的项目。
(4)全部停缓建:指至报告期末止经批准并已收到全部停缓建通知的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有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经上级批准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5)单纯购置:同建设性质中(7)的解释。
9.项目级别:指项目的级别,分为四类:国家重点、省重点、地(市)重点和其它。国家重点是指由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点项目,省重点是指由省政府和省级交通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
10.计划下达机关:指下达建设项目计划的机关。计划下达机关分为六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省(区、市)、市(地区)、县(市)政府或交通部门、其它。国债项目的计划下达机关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计划年度:指建设项目的最近一年的正式计划下达年份。
12.计划文号:指下达建设项目计划的最近一年的文件编号。列入部投资计划的项目,计划文号必须填写部有关文件的文件号,因此有关单位不得将部计划和省计划合并下发下属单位。
13.计划类别:指计划按不同使用方向的分类,中央计划分为:沿海港口、沿海出港航道、防波堤、陆岛运输、内河航道、内河港口、杭甬运河碍航、重点公路、国省道改造、口岸交通、红色旅游、国防公路、边防界河、公铁立交、治超站点、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通达工程、通畅工程、农村客运站点、农村公路渡口及渡改桥、国有林场、国有农场及华侨农场、水毁恢复工程、灾后恢复重建、扶贫公路、综合客运枢纽、客运站、物流园区、货运站、海事、救捞、教育科研、交通信息化建设、其它(见附录五)。
省计划,市(地)计划的细类由各省确定。
14.开工时间: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这个指标是计算建设项目建设工期和一定时期内施工项目个数的依据。
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安装工程开始施工的时间。水利、交通、铁路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的时间。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地一次正式开工的年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15.本年全部建成投产时间: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本年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
16.投资来源:指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分为四类: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和企事业单位投资。
中央投资是指由中央财政和交通运输部投资(即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国债和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中央和地方合资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交通部门共同投资的项目,地方投资是指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门投资的项目,企事业单位投资是指建设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
中央和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项目,填入中央投资。地方政府及交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项目,填入地方投资。
17.公路行政等级:指公路建设项目的行政等级,分为6类,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非公路项目不填。
18.复通项目:指为解决2006年运输统计年报中已确定为通达(畅)的乡镇、建制村,因自然灾害、失修、失养等原因再次不通达(畅)公路等问题而进行建设的项目。已通达(畅)乡镇、建制村的路网加密或提级改造项目属新、改(扩)建项目,不填该属性。非农村公路项目不填。
19.重要线路:指公路建设中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西部开发省际通道公路建设项目,分为2类,即国家高速公路网7条首都放射线、9条南北纵线、18条东西横线和5条地区环线;西部开发省际通道8项,非上述项目不填。这个属性是可重复属性,如一个建设项目同属两条或两条以上线路,须分别填写(见附录五)。
20.全部投产: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全部停缓建:指建设项目在报告期内经批准并已收到全部停缓建通知。包括报告期内有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经上级批准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21.码头泊位类别:指港口建设中按码头用途分类,分为13类,通用件杂码头、通用散杂码头、煤码头、金属矿石码头、粮食码头、油码头、液化气码头、液体化工码头、集装箱码头、滚装码头、多用途码头、客码头、其它码头。非码头建设项目不填。(见附录五)。
22.购置类别:指单纯购置项目的购置内容,分为5类,运输船舶、工作(工程)船、运输车辆、飞机和设备、器具。非单纯购置的项目不填。
三、表内逻辑关系
501≥502501≥503 401≥402
503(本年计划投资)=504+510+520+530+540+570+575
504(国家预算内资金)=505+506+507+508
510(部专项资金)=512+514+516
540(地方自筹)=541+550+555+569
四、表间逻辑关系
海计建01表501=海计建02表101
海计建01表503=海计建02表110
海计建01表401=海计建02表401
1.2 海事系统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海计建0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的2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要求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填报,原则上一个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项目填写一张表。
4. 本表中的“金额”指标一律以万元为单位,不取小数。
5. 本表中在“利用外资情况”内,要填写外资的国别(地区)名称以及金额。其金额项合计要与资金到位中的利用外资项相等。
6. 本表中“建设规模”应填写设计任务书或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能力或效益。新建项目按全部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计算;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按改、扩建设计规定的全部新增加的能力(或工程效益)填写,不包括改、扩建以前原有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没有总体设计的单位填本年施工的全部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能力,即以本年施工规模代替。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固定资产投资额: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和发展速度的综合性指标,又是观察工程进展和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
2.新增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已经完成建造和购置过程,并已交付生产或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本年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它建设费用,应随同交付使用的工程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它是表示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价值量指标,也是反映建设进度,计算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
3.计划总投资:指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分别按年内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单纯购置单位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计划总投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填报:
①有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填列上级批准数;
②无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报的计划总投资数;
③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
调整最初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可调整计划总投资,未经批准的不应调整计划总投资。
4.实际需要的总投资:指在累计完成投资额已超过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的情况下,建设项目按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所需的投资。其计算公式为:
实际需要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建完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尚需投资
5.自开始建设至本年(月)底累计完成投资:指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年(月)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6.自开始建设至本年(月)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以来至本年(月)底已累计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
7.本年计划投资:指经有权机关、单位批准或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投资额。如计划在年内调整的,应填调整后的数字。
8.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累计完成的投资。
实际完成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计算投资额所依据的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一般按预算价格计算。实行招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凡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价差、量差,且经贷款银行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建筑安装工程应按修改后的预算价格计算投资完成额。
对于某些工程已进入施工但施工图预算尚未编出的,统计报表可根据工程进度先按设计概算或套用相同的结构、类型工程的预算综合价格计算,待预算编出后再进行调整。
建设单位议价购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材料价差部分未转给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将这部分价差包括在建安工程投资中。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一律按实际价格,即支出的全部金额计算。外购设备、工具器具除设备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运杂费、仓库保管费等。自制的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算。
其他费用的价格: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
国内贷款利息按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投资完成额,并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处理。
利用国外资金或国家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工具、器具、材料以及支付的各种费用,按实际结算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9.本年完成投资额按构成分
(1)建筑工程(建筑工作量):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包括:
①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招待所等工程。包括房屋的土建工程;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②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筒、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③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等。
④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⑤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溉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⑥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及其它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安装工作量):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包括:
①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②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投料试运工作不包括在内)。
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⑶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指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新建单位及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或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有些项目中制造比较长的大型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如船舶、飞机、大型发电机组等)购置,按合同分期付款的进度计算投资完成额。
(4)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它费用。包括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包干节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账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
其中:土地购置费指通过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有些项目中的土地购置费,在做预算时费用比较高,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政府给予了特殊政策,以优惠价出让土地,在统计中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统计。
10.自年初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本年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
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它建设费用,应随同交付使用的工程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11.施工项目个数:指报告期内所有施工的建设项目个数,包括本年新开工的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
(1)本年施工项目个数:指报告期内投资建设单位(或项目)在本年所有施工的项目个数,包括本年新开工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在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2)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指本年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个数。
(3)本年建成项目个数: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本年内全部建成投产,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个数。
12.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指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投入规模、结构以及投资过程中的资金运转情况的重要指标。
13.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14.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上年末结余资金是本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一部分。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为反映当年资金来源与当年投资额之间的关系,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15.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部专项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
(1)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得资金等。
以工代赈投资是指政府将赈济贫困或受灾地区的物资(或资金)作为参加建设的民工的报酬,由民工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形成的投资。以工代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以工代赈投资按资金来源划分应作为“国家预算内资金”。
(2)部专项资金:包括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和内河支出(即车购税内河支出和港建费内河支出)。
(3)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得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4)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投资的境外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计算利用外资时,需要折算成人民币,折算中所使用的外汇汇率按现汇计算,即按使用外汇时的汇率计算。
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它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济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它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5)地方自筹:指由各级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门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省自筹、地(市)自筹、县自筹、乡自筹资金以及村自筹资金。各级地方自筹资金可自行列出主要资金项目。
(6)企事业单位资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本单位建设以及以投资、参股等形式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7)其他资金: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它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其中:集资指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向社会筹集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
16.本年各项应付款:指本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当年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它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它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17.累计资金到位: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或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起至本年底或项目完成时,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它是反映项目建设以来资金计划到位情况以及全部资金来源状况的指标。它的各种来源与本年资金到位相同,但不考虑上年末结余资金和本年各项应付款。
这个指标月度不统计,在年报或项目完成时统计。
18.在利用外资情况中,要填写外资的国别(地区)名称和代码(见附录六)以及金额。其金额项合计要与资金到位中的利用外资项相等。
19.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而新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它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指标,也是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20.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是建成投产项目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名称。基层单位要将建成投产项目或工程的全部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按《交通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规定的名称及代码填写(见附录七)。
21.计算单位:按照《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22.建设规模:指建设项目或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包括已经建成投产和尚未建成投产的工程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建设规模应填写设计任务书或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能力或效益,如工业企业各主要产品的全部生产能力(设计规定有多种产品的,要将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逐一填列),铁路、公路的总长度等。新建项目按全部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计算。改、扩建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规模,按改、扩建设计规定的全部新增加的能力(或工程效益)填写,不包括改、扩建以前原有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没有总体设计的企业建设规模填本年施工的全部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即以本年施工规模代替。
23.本年施工规模: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即全部建设规模中在本年正式施工的部分。设计规定有多种产品的,要将主要产品的施工规模逐一列出。本年施工规模包括报告期以前已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和报告期新开工工程的设计能力。也包括报告期内建成投入生产的或报告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单项工程设计能力。在报告期以前开工并已投产的或已经停、缓建的工程,以及报告期内尚未正式开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不应计算在内。如经批准建设一条高速公路,全长100公里,在报告期内建成50公里,另50公里还没有开工。则该高速公路的建设规模模为100公里,报告期施工规模为50公里。
24.自开始建设累计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指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建成投产的全部单项工程累计的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包括报告期以前已经建成投产和报告期内建成投入生产的单项工程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没有总体设计的企业只填本年施工的全部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止的累计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25.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指在本年度内按照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计算条件和标准,实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26.已完工项目资金未到位:指项目建成验收后,建设资金仍未到县级交通部门的资金。包括中央国债、地方国债、车购税、省自筹、市(地)自筹等资金。
三、表内逻辑关系
101≥110103≥108 103≥109 108≥117
103(累计完成投资)=104+105+106+107
111(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112+113+114+115115≥116 201≥202
301(资金来源合计)=302+303
302≥3021+3022
3021(国家预算内资金)=30211+30213+30215+30217
3022(部专项资金)=30221+30223+30225
30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304+310+320+330+340+370+375
304(国家预算内资金)=305+306+307+308
310(部专项资金)=312+314+316
320≥321
330≥333
330(利用外资)=4列之合计333(外商直接投资)=5列之合计
340(地方自筹资金)=341+350+355+360+365
375≥376
391≥393+397
401≥402402≥403 404≥405 404≥406 406≥407 405≥407
3列≥2列 4列≥5列
1.3 海事系统重点在建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海计建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的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中“项目规模”按以下要求填写:土建工程填写建筑面积及征地面积;码头填写结构型式、长度及征地面积;vts工程×座站×个中心;船艇填写外壳型材、主机型功率、主尺度、排水量。
4. 本表中的“金额”指标一律以万元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
5. 本表中“重点在建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或等于一千万元的项目。
1.4 海事系统工作船艇基础资料统计表(海计建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的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要求以船艇为单位进行填报,一艘船艇填写一行。
4. 本表2009年的报表要求填写本单位所有的船艇,从2010年开始仅填报本年度范围内增减的船艇。
5. 本表中的“金额”指标一律以万元为单位,不取小数。
6. 本表中的“船艇类型”按巡逻、航标、测量、特种船四类填写。
7. 本表中船名顺序按“大、中、小”型船舶和“巡、标、测、特”船舶填写。
二、主要指标解释
1.造价:是指船舶建造时发生的船体、船用主、副机,船用仪器设备的建造安装费用;船舶装饰、装修费用;船用物品的配置费用以及与船舶建造相关的管理费、设计费、监造费、咨询费等相关费用。海事工作船艇造价与上级主管部门概算批复文件的船艇购置金额一致。
2.定员:是指《船舶安全设备证书》中所规定的船舶救生设备可供使用的包括船员在内的最多人数。
3. 变更原因:一艘船舶发生变更的原因分为以下五种:新增、报废、有偿转卖、调入和调出,其中“调入”包括按有关规定调拔到本单位和本单位接受捐赠的船舶,“调出”包括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调拔出和本单位赠送出的船舶。
4. 特种船:是指其他辅助船舶。
1.5 海事系统网络链路情况统计表(海计建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报表,要求在季后的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中的“金额”指标一律以万元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网络分类
一级网络:以部海事局为一级节点,连接各直属海事局的广域网络。(由部海事局填写)
二级网络:以直属海事局为二级节点,连接所属分支机构的广域网络。
三级网络:以分支机构为三级节点,连接所属派出机构的广域网络。
四级网络:以派出机构为四级节点,连接所属签证点(办事处)的广域网络。
2. 通信信息网络:是指cctv、vts、ais、vhf等系统中所建立的数据传输链路。
3. 其他网络:是指与地方政务信息等互连的链路。
2 通航管理统计报表
2.1 报警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海上搜救中心及当地未设置搜救中心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船舶国籍一律以船舶国籍证书所记载的为准。
4. 本表填报的数据要求与部海事局“险情上报查询与分析系统”中的相应数据一致。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碰撞:指船舶之间或船舶与排筏、移动式平台之间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2. 触损:指船舶触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或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碍航物并造成的损害的事故。
3. 浪损:指船舶兴波冲击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等造成损失的事故。
4. 触礁:指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
5. 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坏的事故。
6. 火灾/爆炸:指船舶因自然的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在厂修时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除外。
7. 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
8. 机损:是指船舶、设施的设备、机具、部件发生的故障或损坏或灭失的事故。
9. 自沉: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或船体漏水等原因及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或全损的事故。其他事故种类造成的沉没除外。
10. 伤病:指船舶、排筏、设施上的人员在非事故条件下发生了危及生命,仅靠船舶、排筏、设施的医疗条件无法治愈的急病的情况。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按报警方式统计总计)=4列+5列+…+21列=22列;
2列(按报警方式统计真报警)=4列+6列+8列+10列+12列+14列+16列+18列+20列;
3列(按报警方式统计误报警)=5列+7列+9列+11列+13列+15列+17列+19列+21列;
22列(按遇险性质统计合计)=23列+24列+…+33列;
1行(总计)=2行+7行;2行(内河小计)=3行+4行+5行+6行;
7行(海上小计)=8行+9行+10行+11行。
2.2 搜救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0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海上搜救中心及当地未设置搜救中心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中船舶国籍一律以船舶国籍证书所记载的为准。
4. 本表填报的数据要求与部海事局“险情上报查询与分析系统”中的相应数据一致.。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获救:是指遇险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的损失因搜救者的行为得到改善。
2. 人命救助:是指以救助失事船舶、排筏、设施上人员生命为主要目的的救助,这一类救助按照国际惯例通常是不向被救助者收取任何费用的。如果这一类救助是通过救助船舶得以实现救助人之目的,则被救助者应视救助者付出的代价给予适当的补偿。
3. 搜救有效率:获救人员人数与遇险人员总人数的百分比。
三、表内逻辑关系
2列(遇险人数合计)=3列+4列+5列=6列+10列;
6列(获救人数合计)=7列+8列+9列;
10列(死亡、失踪人数合计)=11列+12列+13列;
14列(搜救有效率)= 6列/2列×100%;
除第14列外:1行(合计)=2行+11行;2行(内河小计)=3行+8行+9行+10行;
3行(内河中国籍船舶)=4行+5行+6行+7行;
11行(海上小计)=12行+17行+18行+19行;
12行(海上中国籍船舶)=13行+14行+15行+16行。
2.3 获救人员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海上搜救中心及当地未设置搜救中心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只填写获救的人数。
4. 本表填报的数据要求与部海事局“险情上报查询与分析系统”中的相应数据一致.。
二、主要指标解释
自救:是指船舶遇险后船上人员利用本船自备救生设备及器材逃生的行动。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合计)=2列+3列+…+12列;
1行(总计)=2行+3行+…+8行。
四、表间逻辑关系
与海通航02表间的关系:
海通航03表1行1列=海通航02表的1行6列
2.4 遇险船舶与遇险区域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海上搜救中心及当地未设置搜救中心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中船舶国籍一律以船舶国籍证书所记载的为准。
4. “内河其他”指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水域。
5. 本表填报的数据要求与部海事局“险情上报查询与分析系统”中的相应数据一致。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遇险总量)=2列+3列+…+14列=15列+16列+…+22列;
1行(总计)=2行+7行;2行(内河小计)=3行+4行+5行+6行;
7行(海上小计)=8行+9行+10行+11行。
2.5 巡航工作统计表(海通航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报表,要求在月后的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中的“发现违法排放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排放压载水违法行为。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巡航次数:是指以巡航船舶驶离巡航船舶基地至巡航船舶驶回巡航船舶基地的一个完整过程的次数,即一个完整航程计为巡航一次。
2.巡航时间:是指巡航船舶驶离巡航船基地至巡航船舶驶回巡航船基地期间的实际巡航时间(不包括锚泊时间)。
3.巡航里程:是指巡航船舶实际航行的里程。
4.出动执法人员:是指持有执法证的随巡航船舶进行执法的人员。
5.重要航路:是指定线制、客运航线、沿海航路、港内航道、港外航道等。
6.参与救助:是指巡航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的任务。
2.6 航行通告发布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6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水工作业:其内容包括所有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各种活动。
2. 水上活动:是指在水上娱乐区之外进行的龙舟赛、帆船赛、漂流、长游等体育活动,及各类军事、搜救、防污等演习活动。
3. 碍航物:是指关于有碍航行安全的各类沉船、沉物、暗礁、浅滩等航行通告。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
1行(按发布项目合计)=2行+3行+…+8行;
9行(按发布方式合计)=10行+11行+…+17行。
2.7 航行警告发布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7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该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中文/英文航行警告:是指按《沿海水域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的12个“航行警告发布台”(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发布的有统一编号的航行警告。
2.. 本报表所涉及其他主要指标解释同“海通航06表”。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
1行(按发布项目合计)=2行+3行+…+10行;
11行(按发布方式合计)=12行+13行+…+20行。
2.8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8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
3. “浮动系船设施”包括了“浮筒”、“浮趸”、“单点系泊装置”、“水上的过驳、减载、交货点”、“水上油(气)库”等。
4. “水深维护”系指对水深的维护。它通常采用疏浚的方式,但不排除为清除礁石、沙包等而采用“爆破”的方式。
5. “工程抢修”系指对因船舶等航行者触碰、钩挂而损坏的各种水工建筑物进行的紧急修理。
6. “桩基施工”包括打桩和拔桩作业。
7. “疏浚”包括清理“爆破”后的残留物。如遇“疏浚、填埋”同时进行作业时其工作量应分别统计。
8. “扫海”包括使用拖曳装置进行测量的活动。
9. “救助遇难船舶”对应的作业方式在“其他”中统计。
10. “打捞沉船、沉物”对应的作业方式中利用浮筒等起浮的应归类与“吊装”。
11. “修建码头”系指修建固定式码头。趸船设置应归类于“设置浮动系船设施”,其对应作业方式通常采用锚泊方式归在其他类中统计。对于半潜式移动石油平台的建设亦按此办理。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按作业位置统计合计天数)=3列+5列+7列+9列;
2列(按作业位置统计合计件数)=4列+6列+8列+10列;
1行(合计)=2行+3行+…+25行。
2.9 vts中心运行情况统计表(海通航09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该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交管中心统计数据由其主管海事局汇总上报。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船舶报告:指船舶根据vts指南的要求,向vts中心进行的动态报告。
2. 船舶跟踪:指人工或系统自动捕获目标并进行标识的船舶。
3. 信息广播:指vts中心通过vhf对非特定船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航行安全信息的广播。
4. 信息提醒:指vts中心通过vhf对非特定船舶提供的信息服务。
5. 应请求信息服务:指vts中心应船舶或有关单位、个人的请求提供的信息服务。
6. 主动助航:指vts中心根据数据评估认为必要时主动为船舶提供的航行协助服务。
7. 应船舶请求助航:指vts中心应船舶请求为船舶提供的航行协助服务。
8. 纠正处置违法:指vts中心在vts区域内发现并纠正或处理的船舶违法行为。
9. 航道交通组织:指vts中心为防止形成航行危险或紧迫局面,提高航道的通航效率,预先对拟通过航道的船舶进行的有目的、有秩序地组织、控制。
10. 锚地组织:指vts中心为提高锚地的利用率,预先对拟在锚地抛锚的船舶进行的有目的、有秩序地组织、控制。
11. 交通管制:指vts中心在vts区域内发生能见度不良、施工作业、出现碍航物,以及进行水上体育、娱乐、演习活动等影响通航的事件时采取的管制措施。
12. 交通紧急处置:指vts中心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出现船舶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船舶主机故障、碍航物等险情时进行的紧急处置。
13. 水上联合执法:指vts中心与相关部门和船艇、执法车辆、飞机实施的水上联合执法和整治行动。
14. 救助:指vts中心组织或协助对遇险船舶和人员、急需医疗援助的人员实施的救助。
15. 重点船舶监控:指vts中心对特殊、重点船舶所实施全程的跟踪、监视和服务。
16. 避免险情:指vts中心根据数据评估对可能造成危险局面或已处于危险局面中的船舶发出警告、指令,最终使船舶避免造成险情或发生事故。
17. 船舶交通事故:指在vts区域内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
18. 协调船艇(飞机、车辆):指vts中心因搜寻救助、紧急处置、违法纠正和调查处理以及避免险情发生的需要,组织、指挥、协调的船艇(飞机、车辆)。
19. 提供证据:指vts中心依照规定程序为船舶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船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提供的录像、录音资料等。
20. 协查:指vts中心协助有关部门查找交通肇事嫌疑船。
21. 协助扣(滞)留船舶(禁止离港):指vts中心协助有关部门扣(滞)留船舶,并对扣(滞)留船舶进行重点监视。
22. 航标协管:指vts中心协助航标管理部门通报航标工作状况以及协助查找损毁航标肇事船舶。
23. 教育培训:指vts中心向行政相对人开展培训教育的行为。
24. vts服务区内事故内部评估是指按《关于印发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的通知》海通航[2008]328号要求的在vts辖区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针对vts监管和服务情况开展的内部评估。
三、表内逻辑关系
3行≥4行+5行+6行;7行(助航服务)=8行+9行;
11行≥12行+13行+14行;
15行(支持联合行动)=16行+17行+18行+19行。
2.10 海岸电台通信情况统计表(海通航10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中“公益通信”的统计范围包括海岸电台播放的各类海上安全信息(msi)、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和中国船位报等。
4.本表中“通信数量”计算方法为:进行一次无线电话、窄带印字报通信计为一次,播发或接收一份相同内容的信息计为一份。
5.本表中“通信字数”是指通信设备所播发信息的字数累加。
6.本表中“通信分钟数”是指公众通信中使用无线电话、窄带印字报的通信时间。
7.本表中“通信总次数”计算方法为:一条公益通信信息通过一个频道播发一次计为一次,以此累计总次数。
8.本表中“通信总字数”计算方法为:一条公益通信信息通过一个频道播发一次的字数为该信息的字数,以此累计总字数。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中英文航行警告:是指由各航行警告发布台提供,并以无线电方式播发的有关航行安全的海上安全信息。
2. 中英文气象警告:是指由指定专业气象部门提供的,有关大风、暴风、热带气旋(包括飓风、台风等)的海上安全信息。
3. dsc信息:是指海岸电台在甚高频(vhf)、中高频(m/hf)国际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频道上接收到的各类遇险信息和呼叫。
4. 中国船位报:是指海岸电台接收到的并转给中国船舶报告中心的各类中国船舶报告电报。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2列:1行(合计)=2行+3行+…+13行;
3列、4列:1行(合计)=2行+3行+…+10行。
3 船舶监督管理统计报表
3.1 分国别进出港船舶统计表(海船)(海船舶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管辖范围内所有港口的进出港船舶情况。
4. 船舶国籍一律以船舶国籍证书所记载的为准。
5. 本表只填报海船(含江海直达船),不填报内河船舶。
6. 进出港单船艘数按同一船名船舶,无论进出港次数多少只计算为一艘船舶的原则统计;即不统计航行次数,只统计投入航行的船舶艘数。
7. 国别(地区)的名称及顺序见附录七。
8. 统计口径
凡进、出港区并在港内停泊,其总吨在5吨位及以上(或总载重量在10吨及以上)的各种运输船舶、工程技术船舶等,不论船籍,不论是否进行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均纳入统计。包括来港避风的船舶,从事商业性运输或作业的军用、公安、体育运动及渔业船舶;不包括本港从事港务工作的船舶,以本港为基地或在本港从事基建施工、航道疏浚、打捞救助的工程技术船舶,尚未取得船舶证书专为试航而进出港口的新造船舶,已缴销船舶证书专为进港解体(即拆船)的各种已报废的船舶,商港、渔港混合港口停靠渔港码头的渔船,以及商港、军港混合港口停靠军用码头的军用船舶。对于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主管机关批准时确定的进出港次数、旅客(或货物)的到达(或发送)量等情况统计相应指标。
拖轮的“总吨”不纳入统计。
集装箱的“货物到达量”、“货物发送量”按箱量数换算成货物重量统计。
车载货物的“货物到达量”、“货物发送量”按实际重量统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内贸船:指从事沿海航线运输的中国籍船舶。
2. 外贸船:指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的中国籍船舶。
三、表内逻辑关系
1行(总计)=2行+4行+5行+…;2行≥3行。
四、表间逻辑关系
与海船舶03、04表间的关系:
海船舶01表的1行1列=海船舶03表(本国进港)的1行1列+海船舶03表(外国进港)的1行1列+海船舶04表(本国进港)的1行1列+海船舶04表(外国进港)的1行1列;
海船舶01表的1行 2列=海船舶03表(本国进港)的2行1列+海船舶03表(外国进港)的2行1列+海船舶04表(本国进港)的2行1列+海船舶04表(外国进港)的2行1列;
海船舶01表的1行 3列=海船舶03表(本国进港)的3行1列+海船舶03表(外国进港)的3行1列+海船舶04表(本国进港)的3行1列+海船舶04表(外国进港)的3行1列;
海船舶01表的1行8列=海船舶03表(本国出港)的1行1列+海船舶03表(外国出港)的1行1列+海船舶04表(本国出港)的1行1列+海船舶04表(外国出港)的1行1列;
海船舶01表的1行9列=海船舶03表(本国出港)的2行1列+海船舶03表(外国出港)的2行1列+海船舶04表(本国出港)的2行1列+海船舶04表(外国出港)的2行1列;
海船舶01表的1行10列=海船舶03表(本国出港)的3行1列+海船舶03表(外国出港)的3行1列+海船舶04表(本国出港)的3行1列+海船舶04表(外国出港)的3行1列;
海船舶01表2行1列=海船舶03表(本国进港)的1行1列+海船舶04表(本国进港)的1行1列;
海船舶01表2行2列=海船舶03表(本国进港)的2行1列+海船舶04表(本国进港)的2行1列;
海船舶01表2行3列=海船舶03表(本国进港)的3行1列+海船舶04表(本国进港)的3行1列;
海船舶01表2行8列=海船舶03表(本国出港)的1行1列+海船舶04表(本国出港)的1行1列;
海船舶01表2行9列=海船舶03表(本国出港)的2行1列+海船舶04表(本国出港)的2行1列;
海船舶01表2行10列=海船舶03表(本国出港)的3行1列+海船舶04表(本国出港)的3行1列。
3.2 对外开放港口进出港船舶统计表(海船)(海船舶0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管辖范围内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进出港船舶情况。对外开放港口指港口辖区内含经国务院批准的一类沿海(内河)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口。
4. 船舶国籍一律以船舶国籍证书所记载的为准。
5. 本表只填报海船(含江海直达船),不填报内河船舶。
6. 统计口径:本表的统计口径与“分国别进出港船舶统计表(海船)(海船舶01表)”相同。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内贸船:指从事沿海航线运输的中国籍船舶。
2. 外贸船:指从事国际航线运输的中国籍船舶。
三、表内逻辑关系
1行(总计合计)=4行+7行+10行+…;
2行(总计中国籍船舶)=5行+8行+11行+…;
3行(总计外贸船)=6行+9行+12行…;
4行≥5≥6行,7行≥8≥9行,…。
四、表间逻辑关系
与海船舶01表间的关系:
海船舶02表1行1列≤海船舶01表1行1列;海船舶02表1行2列≤海船舶01表1行2列;……,海船舶02表1行14列≤海船舶01表1行14列;
海船舶02表2行1列≤海船舶01表2行1列;海船舶02表2行2列≤海船舶01表2行2列;……,海船舶02表2行14列≤海船舶01表2行14列;
海船舶02表3行1列≤海船舶01表3行1列;海船舶02表3行2列≤海船舶01表3行2列;……,海船舶02表3行14列≤海船舶01表3行14列。
3.3 分船种分吨级进出港船舶统计表(海船)(海船舶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各填报单位使用本表式,根据不同的统计范围同时填报四张统计表,具体统计范围为:本国进港船舶、本国出港船舶、外国进港船舶和外国出港船舶。
4. 本表只填报海船(含江海直达船),不填报内河船舶。
5.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管辖范围内所有港口的进出港船舶情况。
6. 船舶国籍一律以船舶国籍证书所记载的为准。
7. 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不纳入本表统计。
8. 统计口径:除客运船舶外本表的统计口径与“分国别进出港船舶统计表(海船)(海船舶01表)”相同。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8列;
1行(合计艘数)=4行+7行+10行+13行+16行+20行+23行+26行+28行+31行;
2行(合计总吨)=5行+8行+11行+14行+17行+21行+24行+29行+32行;
3行(合计总载重量)=6行+9行+12行+15行+19行+22行+25行+30行+33行。
3.4 分船种分客位进出港船舶统计表(海船舶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各填报单位使用本表式,根据不同的统计范围同时填报四张统计表,具体统计范围为:本国进港船舶、本国出港船舶、外国进港船舶和外国出港船舶。
4. 本表只填报海船(含江海直达船),不填报内河船舶。
5.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管辖范围内所有港口的进出港船舶情况。
6. 船舶国籍一律以船舶国籍证书所记载的为准。
7. 本表只统计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
8. 统计口径:凡进、出港区并在港内停泊,其总吨在5吨位及以上各种旅客运输船舶、不论船籍,不论是否上下旅客,均纳入统计。包括来港避风的船舶。不包括本港从事港务工作的船舶,尚未取得船舶证书专为试航而进出港口的新造船舶,已缴销船舶证书专为进港解体(即拆船)的各种已报废的船舶,商港、渔港混合港口停靠渔港码头的渔船,以及商港、军港混合港口停靠军用码头的军用船舶。对于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主管机关批准时确定的进出港次数、旅客的到达量等情况统计相应指标。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6列;
1行(合计艘数)=5行+9行+13行+17行;
2行(合计总吨)=6行+10行+14行+18行;
3行(合计总载重量)=7行+11行+15行+19行;
4行(合计载客量)=8行+12行+16行+20行。
三、表间逻辑关系
与海船舶01表间的关系:
海船舶04表(本国进港)的4行1列=海船舶01表的2行4列;
海船舶04表(本国出港)的4行1列=海船舶01表的2行11列;
海船舶04表(本国进港)的4行1列+海船舶04表(外国进港)的4行1列=海船舶01表的1行4列;
海船舶04表(本国出港)的4行1列+海船舶04表(外国出港)的4行1列=海船舶01表的1行11列。
3.5 内河船舶进出港统计表(海船舶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只填报内河船舶,不填报海船(江海直达船)。
4. 本表“客船”中含“客滚、客渡船”。
5. 本表 “危险品船” 中含“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以及专门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船舶。
6.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管辖范围内所有港口的进出港船舶情况。
7. 统计口径:凡在港航监督站点办理进出港登记手续的内河船舶均应纳入统计。一艘船舶同时办理进港登记和出港登记,对其按“进港船舶”和“出港船舶”分别进行统计;对于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主管机关批准时确定的进出港次数、旅客(或货物)的到达(或发送)量等情况统计相应指标。
集装箱的“货物到达量”、“货物发送量”按箱量数换算成货物重量。
车载货物的“货物到达量”、“货物发送量”按实际重量统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一等船舶:1600总吨及以上或1500千瓦(2040马力)以上的船舶。
2. 二等船舶:600总吨及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441千瓦(600马力)及以上至1500千瓦(2040马力)以下的船舶。
3. 三等船舶:200总吨及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147千瓦(200马力)及以上至441千瓦(600马力)以下的船舶。
4. 四等船舶:50总吨及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36.8千瓦(50马力)及以上至147千瓦(200马力)以下的船舶。
5. 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或36.8千瓦(50马力)以下的船舶。
三、表内逻辑关系
1行(总计)=2行+8行;2行(进港小计)=3行+4行+5行+6行+7行;
8行(出港小计)=9行+10行+11行+12行+13行。
3.6 进出港船舶分货类货运量统计表(海船舶06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船舶国籍一律以船舶国籍证书所记载的为准。
4. 统计口径:凡在港航监督站点办理进出港登记手续的船舶均应纳入统计。对于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主管机关批准时确定的进出港次数、旅客(或货物)的到达(或发送)量等情况统计相应指标。
5. 第1~22项中不统计集装箱和滚装汽车的货物重量。
6. 集装箱运量含重箱和空箱运量。
7. 集装箱按teu的折算系数计算详见附录八。
8. 在缺乏资料时,集装箱的重量按每teu的重箱货物为8吨计算。
9. 海上船舶(含江海直达船)、内河船舶应分别填报此表。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货物到达量合计)=2列+3列;
4列(货物发送量合计)=5列+6列;
1行(合计)=2行+3行+…+21行+22行-4行-11行-19行-21行;
3行≥4行;10行≥11行;18行≥19行;20行≥21行。
三、表间逻辑关系
与海船舶01表间的关系:
海船舶06表(海船)的1行1列+海船舶06表(海船)的25行1列+海船舶06表(海船)的27行1列=海船舶01表(海船)的1行6列;
海船舶06表(海船)的1行2列+海船舶06表(海船)的25行2列+海船舶06表(海船)的27行2列=海船舶01表(海船)的2行6列;
海船舶06表(海船)的1行4列+海船舶06表(海船)的25行4列+海船舶06表(海船)的27行4列=海船舶01表(海船)的1行13列;
海船舶06表(海船)的1行5列+海船舶06表(海船)的25行5列+海船舶06表(海船)的27行5列=海船舶01表(海船)的2行13列。
与海船舶04表间的关系:
海船舶06表(内河船舶)的1行1列+海船舶06表(内河船舶)的25行1列+海船舶06表(内河船舶)的27行1列=海船舶04表的1行7列;
海船舶06表(内河船舶)的1行4列+海船舶06表(内河船舶)的25行4列+海船舶06表(内河船舶)的27行4列=海船舶04表的1行8列。
3.7 海船安全检查情况统计表(海船舶07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局。
3. 船舶所属管理机构按以下要求填写:由报送单位填写船籍所属的各直属海事局的名称。
4. 缺陷数量的统计应以《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检查项目中的最细项目为计算单位,某项目存在缺陷,不论该项目中实际存在几个问题,缺陷数量应计为一个。例如:“救生设备”中的“救生(助)艇属具”为一个最细项目,某船“救生(助)艇属具”短缺,不论缺少几种或几个,其缺陷数量应计为一个。检查项目见“船舶安全检查缺陷代码表”,“小型船舶安全检查缺陷代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
5. 本表不统计外籍船舶安全检查数据。
二、表内逻辑关系
1行(总计)=2行+3行+…。
3.8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情况统计表(海船舶08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船舶所属管理机构按以下要求填写:由报送单位填写船籍所属的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的名称。
4. 缺陷数量的统计应以《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检查项目中的最细项目为计算单位,某项目存在缺陷,不论该项目中实际存在几个问题,缺陷数量应计为一个。例如:“救生设备”的“救生筏”为一个最细项目,某船“救生筏”短缺,不论缺少几种或几个,其缺陷数量应计为一个。检查项目见“小型船舶安全检查缺陷代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
5. 本表不统计外籍船舶安全检查数据。
二、表内逻辑关系
1行(总计)=2行+3行+…。
3.9 集装箱现场检查统计表(海船舶09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中“集装箱”为接受检查的所有集装箱(包括国家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及罐柜)。
4. 本表中“文书”为接受检查的“危险货物申报单”、“集装箱装箱证明单”。
二、主要指标解释
罐柜:是指柜式箱、罐。
三、表内逻辑关系
第一列:1行(检查总箱数)=3行+4行;1行≥2行;5行(缺陷数量总计)=6行+7行+……+15行;
第二列:箱检百分比为每类被检箱与总箱数的比例;缺陷百分比为各类缺陷箱数和缺陷总量的比例。
3.10 液货船舶分吨级统计表(海船舶10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以辖区内对外开放港口为填报单位填写。
4. 本表按内贸、外贸货物分别填报。
5. 本表的“进口量”、“出口量”,“进口船舶”、出口船舶统计范围不含“过境量”、“过境船舶”。
6. 本表y、z、oz类化学品按《marpol公约》要求填报。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12列;
1行(总计进口量)=7行+13行+19行+25行+31行+37行+43行;
2行(总计进口船舶)=8行+14行+20行+26行+32行+38行+44行;
3行(总计出口量)=9行+15行+21行+27行+33行+39行+45行;
4行(总计出口船舶)=10行+16行+22行+28行+34行+40行+46行;
5行(总计过境量)=11行+17行+23行+29行+35行+41行+47行;
6行(总计过境船舶)=12行+18行+24行+30行+36行+42行+48行。
3.11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情况统计表(海船舶1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管辖范围内所有装载危险品船舶情况。
4. 本表的“进港”、“出港”统计范围不含“中转”、“过境”。
5. 本表的“船舶艘数”按以下要求填报:⑴ 船舶装载单一种类危险货物的“船舶艘数(艘次)” 按危险品种类填报。⑵ 船舶装载多种类危险货物的“船舶艘数(艘次)” 按货物数量最大危险品种类填报。⑶ 船舶装载多种类危险货物且各类货物数量一致的“船舶艘数(艘次)”按报签的危险品种类填报。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危险货物:从运输形式可分为:包装危险货物;散装固体危险货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其中包装危险货物又可分为包装和集装箱危险货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又分为油类、化学品和液化气体危险货物。
2. 包装危险货物:指《国际海运规范》所列货物。
3.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指《散装固体货物安全操作规则》附录b所列货物;以及采用散装形式运输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货物。
4. 散装化学品:marpol37/18附录以及ibc规则第17章所列货物。
三、表内逻辑关系
1行(包装危险品合计)=2行+3行+…+16行;
17行(散装危险品合计)=18行+19行+…+24行。
3.12 船舶污染事故统计表(海船舶1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管辖范围内所有溢污船舶情况。
4. 本表中的“其他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事故以外的溢污事故。
5. 本表中的“事故等级”见交通行业标准《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jt/t458-2001。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2列+3列;
1行(溢油事故合计发生量)=3行+5行+7行+…+25行;
2行(溢油事故合计溢油量)=4行+6行+8行…+26行。
3.13 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海船舶13表)
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本表的填报范围为管辖范围内所有船舶、设施及拆船作业情况。
4. 本表填写实际审批次数。
3.14 登记注册船舶统计表(海船)(海船舶1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只填报海船(含江海直达船),不填报内河船舶。
4. 本表中“客船”含“客滚船”、“客渡船”、“客箱船”。
5. 本表填报范围:以辖区内港口为船籍港的登记注册船舶。
6. 本表统计口径:现有在册船舶。
7. 本表统计范围:按 “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港澳航行船舶”分别填报。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
1行(合计艘数)=5行+10行+14行+18行+22行+26行+31行+35行+39行+42行+46行;
2行(合计总吨)=6行+11行+15行+19行+23行+27行+32行+36行+43行+47行;
3行(合计总载重量)=7行+12行+16行+20行+24行+29行+33行+37行+44行+48行;
4行(合计船龄)=9行+13行+17行+21行+25行+30行+34行+38行+41行+45行+49行。
3.15 登记注册船舶统计表(河船)(海船舶1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地方海事局。
3. 本表只填报内河船舶,不填报海船(江海直达船)。
4. 本表填报范围:以辖区内港口为船籍港的登记注册船舶。
5. 本表统计口径:现有在册船舶。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4列+5列+6列;
1行(合计艘数)=5行+10行+14行+18行+22行+26行+31行+35行+39行+42行+46行;
2行(合计总吨)=6行+11行+15行+19行+23行+27行+32行+36行+43行+47行;
3行(合计总载重量)=7行+12行+16行+20行+24行+29行+33行+37行+44行+48行;
4行(合计船龄)=9行+13行+17行+21行+25行+30行+34行+38行+41行+45行+49行。
3.16 船舶登记工作量统计表(海船舶16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3列(合计)=4列+5列;
1行(总计)=2行+3行+5行+6行+7行+8行,3行≥4行。
4 船员管理统计报表
4.1 海船船员考试统计表(海船员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2 海船船员证书发放统计表(海船员0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 ”应分别合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3 海船船员有效证书统计表(海船员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中“船舶、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证”应按“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分别统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4 内河船员考试统计表(海船员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2010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4.5 内河船员证书发放统计表(海船员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2010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4.6 内河船员有效证书统计表(05规则)(海船员06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2005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4.7 内河船员有效证书统计表(10规则)(海船员07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详见2010年交通运输部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5 航标测绘管理统计报表
5.1 海区航标数量统计表(海航测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和海南海事局及管理海区航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航标管理部门。
3. 本表中“海区航标”统计范围包括“公用航标”、“专用航标”(不含渔业航标、军用航标)。
4. 各填报单位根据不同的统计范围分别按“公用航标”、“专用航标”,同时填报二张统计报表。
5. 本表中“航标管理单位”一栏直属海事局按各航标处填写;沿海省级航标管理部门按各基层航标管理单位填写。
6. “射程”按公布的灯光射程划分。
7. 导标的前标和后标按两座统计。
8. 在“视觉航标”、“音响航标”、“无线电标志”中不能包括的航标填入“其他”栏,并在“备注”栏中说明航标的具体情况和用途。
9. 本表中“已遥测遥控”只反映航标中已经实现遥控遥测航标的数量,遥测遥控装置不作为航标统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参见国家标准《航标术语》(gb/t 17765-1999)。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合计) =2列+3列+…+26列-4列-7列-9列-11列-15列-17列;
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
12列+13列+14列≥15列;16列≥17列;
1行(合计)=2行+3行+4行+…。
5.2 海区航标维护质量统计表(海航测0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和海南海事局及管理海区航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航标管理部门。
3. 本表中“海区航标”统计范围包括“公用航标”、“专用航标”(不含渔业航标、军用航标)。
4. 各填报单位根据不同的统计范围分别按“公用航标”、“专用航标”, 同时填报二张统计报表。
5. 本表中“航标管理单位”一栏直属海事局按各航标处填写;沿海省级地方航标管理部门按各基层航标管理单位填写。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视觉、音响航标正常率:保持正常的航标座天数与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正常座天数/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100%。
2. 视觉、音响航标维护正常率: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减去在规定时间外恢复正常的航标事故座天数与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在规定时间外恢复正常的失常座天数)/航标维护(管理)总座天数×100%。
3. 雷达应答器、雷达指向标正常工作率:指正常工作台小时与实际工作台小时的比率。
4. rbn-dgps台站可利用率:η=δ≤5米的次数/测读总次数×100%(定位精度2dms≤1米(亚米收接机)的次数与总测读次数的比率)。
5. ais基站正常率:正常工作时间与计划工作时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正常工作时间/计划工作时间×100%。
6. 本报表中其他统计指标的解释参见国家标准《航标术语》(gb/t 17765-1999)。
三、表内逻辑关系
6列(正常率)=3列/2列×100%;7列(维护正常率)=(2列-5列)/2列×100%;
12列(正常工作率)=10列/9列×100% ;
18列(正常率)=16列/17列×100%;
1行(合计)=2行+3行+4行+…。
5.3 海区航标变动情况统计表(海航测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和海南海事局及管理海区航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航标管理部门。
3. 本表中“海区航标”的统计范围包括“公用航标”、“专用航标”(不含渔业航标、军用航标)。
4. 各填报单位根据不同的统计范围分别按“公用航标”、“专用航标”, 同时填报二张统计报表。
5. 航标变动情况均以正式航标动态发布为准。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参见国家标准《航标术语》(gb/t 17765-1999)。
三、表内逻辑关系
1行(合计)=2行+3行+…+15行。
5.4 海区航标能源分类统计表(海航测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和海南海事局及管理海区航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航标管理部门。
3. 本表中“海区航标”的统计范围包括“公用航标”、“专用航标” (不含渔业航标、军用航标)。
4. 各填报单位根据不同的统计范围分别按“公用航标”、“专用航标”, 同时填报二张统计报表。
5. 本表中“固定标志”指“灯塔”、“灯桩”、“导标”以及附属于以上标志的“雷达应答器”、“雷达指向标”、“ais基站”;“浮动标志”指“灯浮”、“灯船”、“雾号”以及附属于以上标志的“雷达应答器”、“雷达指向标”、“ais基站”。“dgps台站”单独统计。
6. “市电”按用于航标设备、仪器的额定功率填写;“柴油发电机”的功率按额定输出功率填写;“一次性电池”按电池组的容量填写;“太阳能电池板”的功率按太阳能电池组阵的输出功率填写;“风力发电机”和“波浪发电机”的功率按发电机的输出功率填写;“海水电池”按输出功率填写;“其他”按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备注”中说明。
7. “灯塔”、“灯桩”、“浮标”、“灯船”等与“雾号”、“雷达指向标”、“雷达应答器”、“ais基站”共用能源的,标志数量按多座填写,功率按总的设计功率填写。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参见国家标准《航标术语》(gb/t 17765-1999)。
三、表内逻辑关系
除2、4、6列外1行(合计)=2行+3行+…+9行。
5.5 沿海港口航道测绘工作量完成情况统计表(海航测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天津、上海、广东海事局。
3. 本表只填写计划内工作量。
二、表内逻辑关系
4列(合计面积)=2列+3列。
5.6 沿海港口电子海图工作量完成情况统计表(海航测06表)
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上海海事局。
3. 本表只填写计划内工作量。
5.7 vts设备统计表(海航测07表)
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限定只填写本单位单价在2000元及以上的vts设备,有关“金额”指标一律以万元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
4. 本表填写时vts设备分为十四大类,即“海航测07表”中的十二大类及“其他设备”和“备件”,在每个大类中能够细化的再逐一细分。
5.8 vts系统设备可用率统计表(海航测08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以“vts中心”为填报单位,每单位填报一张。
4. “备注”栏所填写的内容要求包含造成vts子系统中断的原因及其维修费用。
5. “系统可利用率”为考核指标,“序号”为7~8的指标为参考指标。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系统可利用率(r):其计算公式为:r={[t-(t1+t2+t3+t4+t5+t6)]/t}×100%,其中:r为系统可利用率,t为系统实际工作时间,t1~t6分别指“序号”为1~6的子系统的累计中断时间。
2. vhf通信子系统:包括该系统内的所有vhf通信设备。
3. 信息传输子系统:包括该系统内的所有信息传输设备。
4. 雷达数据处理子系统:包括该系统内的所有雷达数据处理设备。
5. 雷达显示终端子系统:vts中心、交管站的所有工作终端。
6 安全管理统计报表
6.1 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辖区表一)(海安全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20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船舶国籍一律以船舶国籍证书记载的或船舶悬挂的国旗为准。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见《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事故件数合计)=8列+9列+…+16列;
1列≥2列+3列;1列≥4列; 4列﹦5列+6列﹢7列;18列﹦19列+20列﹢21列;
1行(总计)=2行+8行+14行;
2行(中直企业船舶事故合计)=3行+4行+…+7行;
8行(地方企业船舶事故合计)=9行+10行+…+13行;
14行(乡镇、个体船舶事故合计)=15行+16行+17行。
6.2 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辖区表二)(海安全0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20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见《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事故件数合计)=8列+9列+…+16列;
1列≥2列+3列;1列≥4列; 4列﹦5列+6列﹢7列;18列﹦19列+20列﹢21列;
1行(总计)=2行+34行;2行(省区市合计)=3行+4行+…+33行;
34行(中直合计)=35行+36行+…+40行。
6.3 非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辖区表三)(海安全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20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见《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件数)=4列+7列+10列+13列;
2列(总计沉船)=5列+8列+11列+14列;
3列(总计死亡)=6列+9列+12列+15列;
1行(合计)=2行+3行+…+33行。
6.4 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本省、本单位)(海安全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20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中央航运企业。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见《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事故件数合计)=7列+8列+…+15列;
1列≥2列+3列;1列≥4列;;4列≥5列+6列;17列≥18列+19列;
1行(总计)=2行+3行+…+8行。
6.5 非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本省)(海安全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20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见《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
三、表内逻辑关系
1行(总计)=2行+3行+4行+5行。
6.6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统计表(海安全06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度后20日前及年后1月20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3 .事故涉及多方船舶时,按各自所占比例统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见《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年第5号令)。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受理调查事故)=2列+4列;5列(受理调解事故)=6列+8列;
9列(办理水上逃逸协查案)=10列+12列;
3列(受理调查事故结案率)=2列/1列×100%;
7列(受理调解事故结案率)=6列/5列×100%;
11列(办理水上逃逸协查案结案率)=10列/9列×100%;
1行(按事故等级合计)=2行+3行+4行+5行;
6行(按船舶种类合计)=7行+8行+…+15行;
16行(按船舶批准航区合计)=17行+18行+19行。
7 船舶检验管理统计报表
7.1 船舶检验登记数量统计表(海船检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机构、中国船级社。
3. 本表填写到本年度末为止所有的船舶检验登记数量。
4. 本表填写已入级、非入级船舶的检验登记数量。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合计海船入级)=5列+9列;2列(合计海船非入级)=6列+10列;
3列(合计河船入级)=7列+11列;4列(合计河船非入级)=8列+12列;
9列≥13列;10列≥14列;11列≥15列;12列≥16列;
1行(总计艘数)=6行+40行+54行;2行(总计总吨)=7行+41行+55行;
3行(总计主机功率)=8行+56行;4行(总计客位)=9行+42行;
5行(总计车位)=10行=15行;
6行(合计艘数)=11行+16行+20行+24行+28行+31行+34行+37行;
7行(合计总吨)=12行+17行+21行+25行+29行+32行+35行+38行;
8行(合计主机功率)=13行+18行+22行+26行+30行+33行+36行+39行;
9行(合计客位)=14行+19行+23行+27行;
40行(合计艘数)=43行+46行+48行+50行+52行;
41行(合计总吨)=44行+47行+49行+51行+53行;42行(合计客位)=45行。
7.2 船舶检验业务量统计表(海船检02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机构、中国船级社。
3. 本表中只填写本年度内的船舶检验业务量。
4. 本表填写已入级、非入级船舶的检验数量。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表中涉及统计指标的解释见《船舶检验规范》。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合计海船入级)=5列+9列;2列(合计海船非入级)=6列+10列;
3列(合计河船入级)=7列+11列;4列(合计河船非入级)=8列+12列;
9列≥13列;10列≥14列;11列≥15列;12列≥16列;
1行(总计艘数)=3行+5行+7行+9行+11行+13行+15行;
2行(总计总吨)=4行+6行+8行+10行+12行+14行+16行。
7.3 船用产品认可数量及检验业务量统计表(海船检03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机构、中国船级社。
3. 本表中“认可数量”填写到本年度末止历年累计的所有认可数量,“检验业务量”只填写本年度内的检验业务量。
4. 本表中“认可数量”填写实际完成全部认可并颁发证书的数量。“检验业务量”填写本年度实际完成的检验工作量。
二、表内逻辑关系
第一列:1行(合计国外)=3行+5行;2行(合计国内)=4行+6行;
第二列:1行(合计国外)=3行+5行+7行+9行+11行+13行;
2行(合计国内)=4行+6行+8行+10行+12行+14行。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验船师资格情况统计表(海船检04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
3. 本表填写本年度末止本部门实际在册执业验船师数量。
4. 学历按个人所获最高级别统计一次。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合计)=2列+3列+4列+5列+6列;
1行(合计)=2行+3行+4行+5行。
三、表间逻辑关系
海船检04表的1行1列=海船检05表的2行1列-海船检05表的4行1列;
海船检04表的2行1列=海船检05表的2行2列-海船检05表的4行2列;
海船检04表的3行1列=海船检05表的2行3列-海船检05表的4行3列;
海船检04表的4行1列=海船检05表的2行4列-海船检05表的4行4列;
海船检04表的5行1列=海船检05表的2行5列-海船检05表的4行5列。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验船师注册、注销情况统计表(海船检05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直属海事局。
3. “本年注册”、“本年度注销”栏填写本年度内所注册、注销的证书数量,“累计注册”、“累计注销”栏填写到本年度末为止所有注册、注销的证书数量。
二、表内逻辑关系
1列(小计)=2列+3列+4列+5列。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机构情况统计表(海船检06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中国海事局上海、武汉、天津、大连、广州船舶检验管理处。
3. 本表填写本年度末上海、武汉、天津、大连、广州船舶检验管理处(不含以上五处)所管辖的省、市、县级船舶检验机构的情况;以及省、市、县所在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情况。
7.7 国外验船机构情况统计表(海船检07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年度报表,要求在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驻华国外船舶检验机构。
3. 本表中“船用材料”填写钢板、焊条等以“吨”为主要计量单位的船用产品。
4. 本表中“船用设备”填写主机、锅炉等以“台”为主要计量单位的船用产品。
5. 本表中“其他”填写表内“船用材料”和“船用设备”以外的以“件”为主要计量单位的船用产品。
6.本表中“中国籍验船师”为取得注册验船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外国籍验船师”为经中国海事局批准的首席或常驻代表。
8 行政处罚及审核登记管理统计报表
8.1 海事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海法规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月度、年度报表,要求在月后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地方海事局。
3. 本表中“行政处罚”件数以发出的处罚决定书的数量为计算依据,即发出一份处罚决定书,统计“行政处罚”一件。没收船舶按没收船舶艘数统计“行政处罚”件数,即一艘计一件。
4. 本表各类“行政处罚”内在涉及同一当事人发生多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的案件中;按照主要违法行为统计一次。
5. 本表中一份处罚决定书中采用多种处罚措施的,每个处罚措施按其所占平均比例计算件数。
二、主要指标解释
1. 船员证书:指船员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海员出入境证件及其他适任证件。
2. 船舶证书:指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海事机关签(核)发的有关证书和文书。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行政处罚数总计)=2列+3列+4列+5列+6列+7列;
1列(行政处罚数总计)=8列+12列+22列+26列+33列+34列+35列+37列;
8列(警告合计)=9列+10列+11列;
12列(罚款合计[件])=14列+16列+18列+20列:
13列(罚款合计[元])=15列+17列+19列+21列;
22列≥23列+24列+25列;
26列(吊销证书合计)=27列+31列+32列;
27列≥28列+29列+30列;
1行(总计)=2行+3行+4行+…+13行。
8.2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情况统计表(海审核01表)
一、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表为季度、年度报表,要求在季后15日前及年后1月15日前上报。
2. 本表的报送单位为各直属海事局及江苏、浙江、安徽、湖北、重庆地方海事局。
3. 本表中的“国际航运公司”填写经营国际航线的航运公司及既经营国际航线又经营国内航线的航运公司的数据。
4. 本表中“普通客船”、“客滚船”和 “高速客船”按“船舶乘客定额”分级进行统计,其他船种按“船舶总吨”分级进行统计。
5. 本表中“审核工作量(人次 天)”的一天按八小时计算,审核工作达到四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四小时又不足八小时的按一天计算;“船舶审核量工作量”为海船与内河船舶审核工作量之和。
6. 本表中“合计”栏“总吨”、“客位”为报告期内审核海船与内河船舶的“总吨”、“船舶乘客定额”之和。
二、主要指标解释
本报表中所涉及船舶分类统计指标的解释见1974年《solas》公约第ιχ章。
三、表内逻辑关系
1列(总计)=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9列;
1行(公司审核合计)=2行+3行;
1…9列(不含3列)的5行(海船审核合计艘次)=1…9列(不含3列)的8行+9行+……54行;
1…9列(不含3列)的55行(内河船舶审核合计艘次)=1…9列(不含3列)的58行+59行+……100行。
五、附录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代码
代码
|
地区
|
代码
|
地区
|
代码
|
地区
|
11
|
北京
|
34
|
安徽
|
51
|
四川
|
12
|
天津
|
35
|
福建
|
52
|
贵州
|
13
|
河北
|
36
|
江西
|
53
|
云南
|
14
|
山西
|
37
|
山东
|
54
|
西藏
|
15
|
内蒙古
|
41
|
河南
|
61
|
陕西
|
21
|
辽宁
|
42
|
湖北
|
62
|
甘肃
|
22
|
吉林
|
43
|
湖南
|
63
|
青海
|
23
|
黑龙江
|
44
|
广东
|
64
|
宁夏
|
31
|
上海
|
45
|
广西
|
65
|
新疆
|
32
|
江苏
|
46
|
海南
|
|
|
33
|
浙江
|
50
|
重庆
|
99
|
不分地区
|
(二)企业与个体登记注册类型和代码
代码
|
企业与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
代码
|
企业与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
100
|
内资企业
|
190
|
其它企业
|
110
|
国有企业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120
|
集体企业
|
2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210
|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140
|
联营企业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141
|
国有联营企业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142
|
集体联营企业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43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149
|
其它联营企业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330
|
外资企业
|
159
|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400
|
个体经营
|
170
|
私营企业
|
410
|
个体户
|
|
|
420
|
个人合伙
|
'
(三)交通行业分类及代码
代码
|
行业类别
|
说明
|
1000
|
一、水上运输业
|
|
1100
|
1.航道
|
整治、疏浚航道,闸、坝建设,设置航标,建设航标站、监督站,购置船舶、设备等。
|
1110
|
沿海港口出海航道
|
包括沿海港口及河口出海航道建设。
|
1150
|
内河航道
|
|
1200
|
2.港口
|
港区内码头、锚地、防波堤、仓库、堆场、铁路、公路、候船室等及其它辅助设施建设,以及购置港作船、装卸机械等。
|
1210
|
沿海港口
|
包括纳入部沿海计划管理的长江下游港口项目。
|
1250
|
内河港口
|
|
1300
|
3.国际集装箱中转站
|
|
1400
|
4.水上运输部门
|
水运管理部门及水运企业的建设。包括运输船舶购置。
|
2000
|
二、公路运输业
|
|
2100
|
1.公路线路基础设施
|
公路线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建设。
|
2110
|
公路线路
|
|
2140
|
独立公路桥梁
|
|
2170
|
独立隧道
|
|
2200
|
2.公路场站基础设施
|
汽车客货运站场建设。包括停车场。
|
2210
|
汽车客运站
|
|
2240
|
汽车货运站
|
|
2270
|
停车场
|
|
2300
|
3.公路运输部门
|
公路管理部门及公路运输企业的建设。包括运输车辆购置。
|
3000
|
三、支持系统
|
|
3100
|
1.海事
|
海事单位的建设。包括船舶、飞机及设备购置。
|
3200
|
2.救助、打捞
|
救助、打捞单位的建设。包括船舶、飞机及设备购置。
|
3300
|
3.科研
|
交通部门科研单位,包括规划院,以及继续投资的原交通部门管理的科研单位建设项目。
|
3400
|
4.教育
|
交通部门教育单位,包括继续投资的原交通部门管理的教育单位建设项目。
|
3500
|
5.信息、通信
|
交通部门信息和通信项目建设。
|
4000
|
四、交通部门其它
|
交通部门内其它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
|
4100
|
1.工业、建筑企业
|
交通部门内工业、建筑企业,包括勘察设计。
|
4200
|
2.其它单位
|
交通部门内其它事业单位,包括新闻、出版、疗养、绿化等。
|
(四)项目隶属关系等属性分组及代码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
隶属关系
|
|
建设性质
|
10
|
中央
|
1
|
新建
|
20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2
|
扩建
|
30
|
地区(市、州、盟)
|
3
|
改建和技术改造
|
40
|
县(市、旗、区)
|
4
|
单纯建造生活设施
|
90
|
其它
|
5
|
迁建
|
|
|
6
|
恢复
|
|
建设阶段
|
7
|
单纯购置
|
1
|
筹建
|
|
|
2
|
本年正式施工
|
|
项目级别
|
3
|
本年收尾
|
1
|
国家重点
|
4
|
全部停缓建
|
2
|
省重点
|
5
|
单纯购置
|
3
|
地(市)重点
|
|
|
4
|
其它
|
(五)计划下达机关等属性分组及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
计划下达机关
|
1120
|
支持系统
|
307
|
鹤岗-大连
|
1
|
国家发改委
|
1121
|
海事
|
308
|
沈阳-海口
|
2
|
交通运输部
|
1122
|
救捞
|
309
|
长春-深圳
|
3
|
省(区市)
|
1123
|
教育科研
|
310
|
济南-广州
|
4
|
市 (地)
|
1124
|
交通信息化建设
|
311
|
大庆-广州
|
5
|
县
|
1990
|
其它
|
312
|
二连浩特-广州
|
6
|
其它
|
2000
|
省计划
|
313
|
包头-茂名
|
|
|
2020
|
国省道改造
|
314
|
兰州-海口
|
|
|
2050
|
农村公路
|
315
|
重庆-昆明
|
|
计划类别
|
2100
|
农村客运站点
|
316
|
北京-哈尔滨
|
1000
|
中央计划
|
2200
|
其它
|
321
|
绥芬河-满洲里
|
1010
|
沿海建设
|
3000
|
市(地)计划
|
322
|
珲春-乌兰浩特
|
1011
|
沿海港口
|
3010
|
国省道改造
|
323
|
丹东-锡林浩特
|
1012
|
沿海出港航道
|
3050
|
农村公路
|
324
|
荣城-乌海
|
1013
|
防波堤
|
3100
|
农村客运站点
|
325
|
青岛-银川
|
1014
|
陆岛运输
|
3200
|
其它
|
326
|
青岛-兰州
|
1020
|
内河建设
|
9000
|
其它计划
|
327
|
连云港-霍尔果斯
|
1021
|
内河航道
|
9050
|
农村公路
|
328
|
南京-洛阳
|
1022
|
内河港口
|
9100
|
农村客运站点
|
329
|
上海-西安
|
1023
|
杭甬运河碍航
|
9200
|
其它
|
330
|
上海-成都
|
1050
|
公路建设
|
|
|
331
|
上海-重庆
|
1051
|
重点公路
|
|
|
332
|
杭州-瑞丽
|
1052
|
国省道改造
|
|
投资来源
|
333
|
上海-昆明
|
1053
|
口岸交通
|
1
|
中央投资
|
334
|
福州-银川
|
1054
|
红色旅游
|
2
|
中央与地方合资
|
335
|
泉州-南宁
|
1055
|
国防公路
|
3
|
地方投资
|
336
|
厦门-成都
|
1056
|
边防界河
|
4
|
企事业单位投资
|
337
|
汕头-昆明
|
1057
|
公铁立交
|
|
|
338
|
广州-昆明
|
1058
|
治超站点
|
|
|
341
|
辽中地区环线
|
1059
|
危桥改造
|
|
重要线路
|
342
|
成渝地区环线
|
105a
|
安保工程
|
200
|
西部省际通道
|
343
|
海南地区环线
|
105b
|
灾害防治
|
201
|
阿荣旗-北海
|
344
|
珠江三角洲地区环线
|
105c
|
通达工程
|
202
|
银川-武汉
|
345
|
杭州湾地区环线
|
105d
|
通畅工程
|
203
|
兰州-磨憨
|
360
|
广州-澳门
|
105e
|
农村客运站点
|
204
|
阿勒泰-红其拉甫
|
361
|
鹤岗-哈尔滨
|
105f
|
农村公路渡口、渡改桥 |
205
|
西宁-库尔勒
|
362
|
集安-双辽
|
105g
|
国有林场
|
206
|
合肥-西安
|
363
|
丹东-阜新
|
105h
|
国有农场、华侨农场
|
207
|
长沙-重庆
|
364
|
常熟-台州
|
105i
|
水毁恢复工程
|
208
|
成都-樟木
|
365
|
日照-兰考
|
105j
|
灾后恢复重建
|
300
|
国家高速公路网
|
366
|
宁波-金华
|
105k
|
扶贫公路
|
301
|
北京-上海
|
367
|
温州-丽水
|
105l
|
综合客运枢纽
|
302
|
北京-台北
|
368
|
宁德-上饶
|
105m
|
客运站
|
303
|
北京-港澳
|
369
|
新民-鲁北
|
105n
|
物流园区
|
304
|
北京-昆明
|
370
|
阜新-锦州
|
105o
|
货运站
|
305
|
北京-拉萨
|
371
|
淮安-徐州
|
|
|
306
|
北京-乌鲁木齐
|
372
|
龙南-河源
|
373
|
集宁-阿荣旗
|
|
码头泊位按主要用途类别
|
|
公路行政等级
|
374
|
晋城-新乡
|
100
|
专业化码头泊位
|
1
|
国道
|
375
|
长沙-张家界
|
101
|
集装箱码头泊位
|
2
|
省道
|
376
|
钦州-东兴
|
102
|
煤碳码头泊位
|
3
|
县道
|
377
|
昆明-磨憨
|
103
|
金属矿石码头泊位
|
4
|
乡道
|
378
|
哈尔滨-同江
|
104
|
原油码头泊位
|
5
|
专用公路
|
379
|
吉林-黑河
|
105
|
成品油码头泊位
|
6
|
村道
|
380
|
沈阳-吉林
|
106
|
液体化工码头泊位
|
|
|
381
|
黄骅-石家庄
|
107
|
液化天然气码头泊位
|
|
购置类别
|
382
|
青岛-新河
|
108
|
液化天然气码头泊位
|
1
|
运输船舶
|
383
|
定边-武威
|
109
|
散装粮食码头泊位
|
2
|
工作(工程)船
|
384
|
柳园-格尔木
|
110
|
散装水泥码头泊位
|
3
|
运输车辆
|
385
|
吐鲁番-和田及伊尔克什坦
|
111
|
客运码头泊位
|
4
|
飞机
|
386
|
奎屯-阿勒泰
|
112
|
滚装码头泊位
|
5
|
设备、器具
|
387
|
奎屯-塔城
|
200
|
通用散货码头泊位
|
|
|
388
|
清水河-伊宁
|
300
|
通用件杂码头泊位
|
|
所处水系
|
389
|
扬州-溧阳
|
400
|
客货码头泊位
|
1
|
长江水系
|
390
|
南京-芜湖
|
500
|
多用途码头泊位
|
2
|
珠江水系
|
391
|
合肥-安庆
|
600
|
其它码头泊位
|
3
|
黑龙江水系
|
392
|
芜湖-合肥
|
|
|
4
|
京杭运河
|
393
|
大理-丽江
|
|
|
5
|
黄河水系
|
394
|
十堰-天水
|
|
|
6
|
淮河水系
|
395
|
南宁-友谊关
|
|
|
7
|
岷江水系
|
396
|
开远-河口
|
|
|
8
|
其他水系
|
397
|
东莞-佛山
|
|
|
|
|
398
|
宁波-舟山
|
|
|
|
|
(六)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目录
代码
|
新增生产能力
|
计量单位
|
说明
|
代 码
|
新增生产能力
|
计量单位
|
说明
|
(或工程效益)名称
|
(或工程效益)名称
|
100
|
新增内河航道
|
|
|
213
|
改建二级公路
|
公里
|
|
101
|
新增一级航道
|
公里
|
|
214
|
改建三级公路
|
公里
|
|
102
|
新增二级航道
|
公里
|
|
215
|
改建四级公路
|
公里
|
|
103
|
新增三级航道
|
公里
|
|
216
|
改建等外公路
|
公里
|
|
104
|
新增四级航道
|
公里
|
|
219
|
水毁恢复里程
|
公里
|
|
105
|
新增五级航道
|
公里
|
|
220
|
新建独立桥梁
|
|
|
106
|
新增六级航道
|
公里
|
|
221
|
|
座
|
桥梁数量
|
107
|
新增七级航道
|
公里
|
|
222
|
|
延米
|
长度
|
110
|
改善内河航道
|
|
|
225
|
改建独立桥梁
|
|
|
111
|
改善一级航道
|
公里
|
|
226
|
|
座
|
桥梁数量
|
112
|
改善二级航道
|
公里
|
|
227
|
|
延米
|
长度
|
113
|
改善三级航道
|
公里
|
|
230
|
新建独立隧道
|
|
|
114
|
改善四级航道
|
公里
|
|
231
|
|
处
|
隧道数量
|
115
|
改善五级航道
|
公里
|
|
232
|
|
延米
|
长度
|
116
|
改善六级航道
|
公里
|
|
|
改建独立隧道
|
|
|
117
|
改善七级航道
|
公里
|
|
|
|
处
|
隧道数量
|
120
|
新建码头泊位
|
|
|
|
|
延米
|
长度
|
121
|
|
个
|
泊位数量
|
|
新改(扩)建综合客运枢纽
|
|
|
122
|
|
米
|
码头长度
|
|
|
个
|
客运枢纽数量
|
123
|
|
米
|
前沿设计水深
|
240
|
|
平方米
|
占地面积
|
124
|
|
吨级
|
靠泊能力
|
241
|
|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125
|
|
万吨/年
|
货物通过能力
|
242
|
|
人次/日
|
日发送能力
|
126
|
|
万标准箱/年
|
集装箱通过能力
|
243
|
新改(扩)建客运站
|
|
|
127
|
|
万辆/年
|
车辆通过能力
|
244
|
|
个
|
客运枢纽数量
|
128
|
|
万人/年
|
旅客通过能力
|
250
|
|
平方米
|
占地面积
|
130
|
改(扩)建码头泊位
|
|
|
251
|
|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131
|
|
个
|
泊位数量
|
252
|
|
人次/日
|
日发送能力
|
132
|
|
米
|
码头长度
|
253
|
新改(扩)建物流园区
|
|
|
133
|
|
米
|
前沿设计水深
|
254
|
|
个
|
物流园区数量
|
134
|
|
吨级
|
靠泊能力
|
260
|
|
平方米
|
占地面积
|
135
|
|
万吨/年
|
货物通过能力
|
261
|
|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136
|
|
万标准箱/年
|
集装箱通过能力
|
262
|
|
万吨/年
|
年吞吐能力
|
137
|
|
万辆/年
|
车辆通过能力
|
263
|
新改(扩)建货运站
|
|
|
138
|
|
万人/年
|
旅客通过能力
|
264
|
|
个
|
货运站数量
|
140
|
库场
|
平方米
|
|
270
|
|
平方米
|
占地面积
|
141
|
堆场
|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271
|
|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143
|
集装箱堆场
|
标准箱
|
集装箱位
|
272
|
|
万吨/年
|
年吞吐能力
|
145
|
仓库
|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273
|
新建停车场
|
个
|
停车场数量
|
147
|
圆筒仓
|
立方米
|
容积
|
274
|
|
平方米
|
停车场使用面积
|
149
|
油库
|
立方米
|
容积
|
280
|
|
车位
|
车位数量
|
200
|
新建公路
|
|
|
282
|
船舶购置
|
|
|
201
|
新建高速公路
|
公里
|
|
283
|
|
艘
|
船舶数量
|
202
|
新建一级公路
|
公里
|
|
300
|
|
客位
|
载客量
|
203
|
新建二级公路
|
公里
|
|
301
|
|
吨位
|
载货量
|
204
|
新建三级公路
|
公里
|
|
302
|
|
标准箱
|
载箱量
|
205
|
新建四级公路
|
公里
|
|
303
|
|
千瓦
|
拖船功率
|
206
|
新建等外公路
|
公里
|
|
304
|
车辆购置
|
辆
|
|
210
|
改建公路
|
|
|
305
|
飞机购置
|
架
|
|
211
|
改建高速公路
|
公里
|
|
310
|
|
|
|
212
|
改建一级公路
|
公里
|
|
320
|
|
|
|
(七)国别(地区)代码
100 亚洲
|
236 尼日利亚
|
403 阿鲁巴岛
|
101 阿富汗
|
237 留尼汪
|
404 巴哈马
|
102 巴林
|
238 卢旺达
|
405 巴巴多斯
|
103 孟加拉国
|
239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406 伯利兹
|
104 不丹
|
240 塞内加尔
|
408 玻利维亚
|
105 文莱
|
241 塞舌尔
|
409 博奈尔
|
106 缅甸
|
242 塞拉利昂
|
410 巴西
|
107 柬埔寨
|
243 索马里
|
411 开曼群岛
|
108 塞浦路斯
|
244 南非
|
412 智利
|
109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245 西撒哈拉
|
413 哥伦比亚
|
110 香港
|
246 苏丹
|
414 多米尼克
|
111 印度
|
247 坦桑尼亚
|
415 哥斯达黎加
|
112 印度尼西亚
|
248 多哥
|
416 古巴
|
113 伊朗
|
249 突尼斯
|
417 库腊索岛
|
114 伊拉克
|
250 乌干达
|
418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15 以色列
|
251 布基纳法索
|
419 厄瓜多尔
|
116 日本
|
252 扎伊尔
|
420 法属圭亚那
|
117 约旦
|
253 赞比亚
|
421 格林纳达
|
118 科威特
|
254 津巴布韦
|
422 瓜德罗普
|
119 老挝
|
255 莱索托
|
423 危地马拉
|
120 黎巴嫩
|
256 梅利利亚
|
424 圭亚那
|
121 澳门
|
257 斯威士兰
|
425 海地
|
122 马来西亚
|
258 厄立特里亚
|
426 洪都拉斯
|
123 马尔代夫
|
299 非洲其他国家(地区)
|
427 牙买加
|
124 蒙古
|
|
428 马提尼克
|
125 尼泊尔
|
300 欧洲
|
429 墨西哥
|
126 阿曼
|
301 比利时
|
430 蒙特塞拉特
|
127 巴基斯坦
|
302 丹麦
|
431 尼加拉瓜
|
128 巴勒斯坦
|
303 英国
|
432 巴拿马
|
129 菲律宾
|
304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
433 巴拉圭
|
130 卡塔尔
|
305 法国
|
434 秘鲁
|
131 沙特阿拉伯
|
306 爱尔兰
|
435 波多黎各
|
132 新加坡
|
307 意大利
|
436 萨巴
|
133 韩国
|
308 卢森堡
|
437 圣卢西亚
|
134 斯里兰卡
|
309 荷兰
|
438 圣马丁岛
|
135 叙利亚
|
310 希腊
|
439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36 泰国
|
311 葡萄牙
|
440 萨尔瓦多
|
137 土耳其
|
312 西班牙
|
441 苏里南
|
13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313 阿尔巴尼亚
|
442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39 也门共和国
|
314 安道尔
|
443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
141 越南
|
315 奥地利
|
444 乌拉圭
|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316 保加利亚
|
445 委内瑞拉
|
143 台湾省
|
318 芬兰
|
446 英属维尔京群岛
|
199 亚洲其他国家(地区)
|
320 直布罗陀
|
447 圣其茨-尼维斯
|
|
321 匈牙利
|
499 拉丁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
200 非洲
|
322 冰岛
|
|
201 阿尔及利亚
|
323 列支敦士登
|
500 北美洲
|
202 安哥拉
|
324 马耳他
|
501 加拿大
|
203 贝宁
|
325 摩纳哥
|
502 美国
|
204 博茨瓦纳
|
326 挪威
|
503 格陵兰
|
205 布隆迪
|
327 波兰
|
504 百慕大
|
206 喀麦隆
|
328 罗马尼亚
|
599 北美洲其他国家(地区)
|
207 加那利群岛
|
329 圣马力诺
|
|
208 佛得角
|
330 瑞典
|
600 大洋洲
|
209 中非
|
331 瑞士
|
601 澳大利亚
|
210 塞卜泰(休达)
|
334 爱沙尼亚
|
602 库克群岛
|
211 乍得
|
335 拉脱维亚
|
603 斐济
|
212 科摩罗
|
336 立陶宛
|
604 盖比群岛
|
213 刚果
|
337 格鲁吉亚
|
605 马克萨斯群岛
|
214 吉布提
|
338 亚美尼亚
|
606 瑙鲁
|
215 埃及
|
339 阿塞拜疆
|
607 新喀里多尼亚
|
216 赤道几内亚
|
340 白俄罗斯
|
608 瓦努阿图
|
217 埃塞俄比亚
|
341 哈萨克斯坦
|
609 新西兰
|
218 加蓬
|
342 吉尔吉斯
|
610 诺福克岛
|
219 冈比亚
|
343 摩尔多瓦
|
611 巴布亚新几内亚
|
220 加纳
|
344 俄罗斯
|
612 社会群岛
|
221 几内亚
|
345 塔吉克斯坦
|
613 所罗门群岛
|
222 几内亚(比绍)
|
356 土库曼斯坦
|
614 汤加
|
223 科特迪瓦
|
347 乌克兰
|
615 土阿莫土群岛
|
224 肯尼亚
|
348 乌兹别克斯坦
|
616 土布艾群岛
|
225 利比里亚
|
349 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
|
617 西萨摩亚
|
226 利比亚
|
350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
618 基里巴斯
|
227 马达加斯加
|
351 克罗地亚共和国
|
619 图瓦卢
|
228 马拉维
|
352 捷克共和国
|
620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229 马里
|
353 斯洛伐克共和国
|
621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
230 毛里塔尼亚
|
354 马其顿共和国
|
622 贝劳共和国
|
231 毛里求斯
|
355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
|
699 大洋洲其他国家(地区)
|
232 摩洛哥
|
|
|
233 莫桑比克
|
400 拉丁美洲
|
701 国(地)别不详的
|
234 纳米比亚
|
401 安提瓜和巴布达
|
702 联合国及所属机构
|
235 尼日尔
|
402 阿根廷
|
和其他国际组织
|
(八)集装箱按teu折算系数表
箱 型
|
折算系数
|
45英尺箱
|
2.25
|
40英尺箱
|
2.00
|
35英尺箱
|
1.75
|
30英尺箱
|
1.50
|